什么?“怡口蓮”和“怡口莲”竟然不是一回事!瑞安商标注册

阅读:3051 2020-01-10 10:41:21 来源: 宋朝互联 作者:温州宋朝互联

怡口莲,品牌英文名:eclairs,“怡口莲”是“吉百利史威士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旗下的一个品牌。主要产品包括:怡口莲牛奶巧克力夹心太妃糖(原味)、怡口莲牛奶巧克力夹心太妃糖(咖啡)、怡口莲牛奶巧克力夹心太妃糖(蓝莓)、怡口莲牛奶巧克力夹心太妃糖(榛仁)等多种口味。瑞安商标注册


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称自己是“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持有人,经调查发现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怡口莲”巧滋脆夹心米果,其商标字体、包装设计风格同自己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起诉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怡口莲公司在主营相关类别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怡口莲”商标,企业的商号主要识别部分与商标一致符合商业惯例,企业的设立登记合法合规,并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构成知名商品以及产品的装潢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该装潢属于行业惯常设计,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特有装潢”,怡口莲公司米果产品的包装设计整体有较大的区别,已经尽到了合理避让的义务,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怡口莲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吉百利公司要求的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没有事实和法 律依据。


但“怡口莲”真的输了吗?现实的答案是:不仅没输,反而是大赢特赢。


第一个赢点在于,虽然“怡口莲”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但并未对其做出丝毫的利益退还的要求。这犹如一个小偷被抓到了,但只是口头告诫不让他再行窃了,但这仅仅是个口头告诫而已,就连对于已经偷到手的东西都不必返还了,从这个角度来说,“怡口莲”当然是赢家了。


第二个赢点在于,从2014年开始,“怡口莲”就把自己打扮成了怡口蓮,而这5年的时间,就是它非法赚取丰厚利益的5年。但对于怡口蓮来说,却是被侵权的5年,怡口蓮本应享有自己商标带来的市场份额,但却变成了为他人做嫁衣的角色。而“‘怡口莲’商标被宣告无效”这一纸判决,也就等于将侵权者的前账一笔勾销,从这个角度来说,“怡口莲”当然还是赢家。


因此仅从这两点来说,切切实实“怡口莲”不但没输,而且还是大赢特赢。而这样的判决,仅仅是终止了侵权者本来就不该做和不能做的事,而对于被侵权方怡口蓮来说,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补偿或赔偿。换言之,怡口蓮赢的了官司,却赢不了利益,赢的了名分,却输去了干货。但这并不是人们想看到的结果,因为知识产权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它有着可以兑付的市场价值。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诉“怡口莲”标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对吉百利公司享有的商标权的侵害;怡口莲公司使用“怡口莲”作为其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怡口莲公司在其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上使用的装潢是否与吉百利公司生产的怡口蓮喜事莲莲喜糖的装潢构成近似,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怡口莲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1. 被诉“怡口莲”标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对吉百利公司享有的商标权的侵害


       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商标侵权行为。“怡口莲”曾为怡口莲公司的注册商标,于2012年获准注册,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故判定怡口莲公司对“怡口莲”标识的使用行为应当区分2019年9月20日前及2019年9月20日后两个时间段。在案证据显示“怡口莲”标识被认定无效后,依然可以在公开网络销售平台上搜索到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在销售,该产品上突出使用了“怡口莲”标识, 


“怡口莲”与“怡口蓮”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以及含义上完全相同,“怡口莲”核定使用商品与“怡口蓮”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日常生活食品,关联性较强。怡口莲公司在其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外包装及公司对外宣传中使用“怡口莲”标识,其使用该标识的商品类别与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类似,故在2019年9月20日之后,怡口莲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怡口莲”标识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 怡口莲公司在其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上使用相关装潢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商品的装潢应当受到保护的原因在于使用该装潢的商品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系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吉百利公司主张涉案喜糖款产品的装潢特殊之处在于紫色底色的设计并使用红配紫的色彩搭配以及其独特的流线型设计,吉百利公司认为紫色不为商家常用,结合吉百利公司的持续宣传,消费者提到紫色的糖果首先就想到了怡口蓮品牌的糖果。


但其未对“怡口蓮喜事莲莲”喜糖具有一定影响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同时未就其使用的“紫色”已经起到了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其有一定影响装潢,从而产生应受保护的权益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紫色的色调应当为食品类产品较常用的设计,与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相比,“怡口蓮喜事莲莲”喜糖产品装潢中的文字位置、图形设计、在喜糖包装上使用囍字、色彩搭配等设计亦较为常见,无法起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


 【法官提醒】:

        

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应是经营者所恪守的价值观念。为了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搭便车”“攀附”等行为必然将被打击和规制。若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用于企业字号、产品包装、宣传等行为时,则有发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风险。经营者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建自有品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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