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企业研究院(科技局)
申报条件:
(一)主办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 10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二)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已拥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申报时间:5 月份。
优惠政策:资金补助 100 万。
政策依托: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50 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二十条(试行)>的通知》(瑞委办发〔2017〕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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