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科技局)
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 1 项以上发明专利或 4 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低于 5000 万元的,不低于 6%;
2.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不低于 4%;
3.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 3%或 1000 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 9 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15 人(软件类企业 30 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 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 500 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申报时间:10 月份
优惠政策:资金补助 20 万,申报省级企业研究院必要条件之一。
政策依托: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二十条(试行)>的通知》(瑞委办发〔2017〕12 号)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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